郭男不服,向監理單元申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車輛是沿道路設計自然轉彎,並非「不依原標的目的行駛」的轉向行為,是以不需打偏向燈。但監理單元審查後仍保持原處分,郭男於是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消罰單。

這起事宜産生在客歲8月3日下午,郭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區北新街與北亨衢的Y型交岔道口時,被民眾拍下他右轉未打偏向燈,過後警方依《道路交通治理懲罰條例》第42條舉發,裁罰1200元。

但法官審理後認為,該路口明白劃設轉向標線,駕駛人必須打標的目的燈警示,否則影響其他用路人判定,是以判他敗訴。可上訴。他不服裁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並不是轉向行為,提告要求撤消罰單。

新竹一位郭姓男子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使用標的目的燈,遭民眾揭發,被開罰1200元。

(示意圖:shutterstock/達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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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型路口右轉未打燈挨罰 騎士:依「線型轉彎」不需打燈…遭打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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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銘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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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一名郭姓須眉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,遭民眾揭發,被開罰1200元。離婚證人

引用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627000021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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